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固废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此次固废法修订是时隔15年的“大修”。
新固废法共九章一百二十六条,相比现行固废法,新固废法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将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强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这些新修订的内容,是企业环保合规需关注的新要求。
就固废管理合规新要求以及相应法律责任,小编推出系列解读,供固废产生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参考。
与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相同,对于危废产生单位,新固废法也明确要求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化为法定要求。如危废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依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规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10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于危废申报,新固废法提出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2]因此,新固废法施行后,危废产生单位应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此外,由于危废属于工业固废的特殊类别也将被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因此新固废法删除了“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的要求,而是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来跟踪监管企业危废变化信息。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新固废法在三审稿中新增了对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规定,并加强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主体责任。
新固废法首先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废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危险废物,新固废法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作为危废管理的相关义务。但是,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还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特殊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3、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直是我国在推行的重要制度。
2013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要求各地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2017年6月,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原环境保护部和原保监会联合研究制订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提出“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此次新固废法明确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首次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